教室當摩鐵...班導「實作交戰」女學生被抓包! 無恥喊:時效已經過了不用賠

李男擔任國中班導,竟趁職務之便4度性侵女學生,遭判刑2年6個月,且須賠償女學生父母各50萬元。(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陳韻如/臺北報導

女子小竹化名)國中時遭到李姓班導師性侵,卻遲遲不敢提告,直到大二時,受不了內心壓力,纔將事情告訴閨密後提告,而李男被判刑2年6個月。事後小竹父母決定求償精神慰撫金700萬元,李男則抗辯逾時效請求權已消滅,但因小竹父母在女兒大三才知道此事,法官認爲並沒有超過時效,因此判老師應賠小竹父母各50萬元,超出部分應予駁回。

判決指出,李男在擔任班導師期間,發現小竹住校想家而不適應,因此對她特別關心,而小竹也對他相當依賴。但自2011年1初至6月間,李男卻開始分別在學校教室生物實驗室,甚至是自己住處,3度強行與小竹發生關係。直到小竹畢業後,原以爲逃離魔掌的她返校探視,李男色心再起,偷偷將小竹帶回教師宿舍,再度對小竹下手。

小竹上了大二後,因受不了內心壓力,曾向閨密透漏此事,且情緒都相當激動、狂哭,最後她決定站出來告發李男惡行,並提出告訴,而李男也因此被法官判刑2年6個月徒刑

事後,小竹父母決定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並聲明,李男應依序賠償小竹300萬元、小竹父母各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然而,李男抗辯,否認有侵權事實,且小竹在2016年2月就已經提出刑事告訴,小竹父母應該也已經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但他們卻在2018年7月才提出民事求償,已經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縱使小竹及父母3人要請求賠償,金額也應該酌減到10萬元以下。

對此,法官認爲,小竹大學時期就讀法律系,應當對於民法侵權行爲刑法處罰規定有一定了解,而她在國三時遭到老師性侵,一直到2016年她年滿20歲時才知道自己權益而提出刑事告訴,但卻在成年2年後才又再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李男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核屬有據。

然而,小竹父母主張,他們在小竹大三,也就是2017年的1月間才知道案情,而李男也在2人知情傳訊道歉。法官因此認爲,若是小竹父母早在2016年2月就知道女兒被性侵,應不致於相隔1年才質問李男。

另外,李男事後也提不出其他超過時效的證據,只憑刑事提告日期就認定小竹父母早已知道案情,並不足以採信,審酌小竹父母的資產能力及加害程度後,判李男須賠小竹父母各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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