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來!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拍板 促轉會添「利器」

▲前監委黃煌雄傳接促轉會主委。(資料照/記者賴於榛攝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17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明訂,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爲國家檔案者,應編制目錄、依規定程序移歸國發會檔案管理局違者則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8條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兩條例加持,堪稱促轉會「利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即將在月底掛牌運作,兩個重要的「工具」,已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及行政院會17日拍板的「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將成爲促轉會利器。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在院會後記者會中指出,「政治檔案」是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文件,其中包括已裁撤機關(構)的檔案。

該草案明定,對於保密逾30年的政治檔案,除了有法規依據外,視爲解除機密,並由檔案局公告解除機密的意旨及必要之解密措施,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文書處理等法規適用,以簡化解密程序,加速開放。同時,明定政治檔案解密及開放應用等事項如有爭議,將引入外部專家諮詢機制,以維公信力

該草案條文明確指出,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消息來源姓名化名代號職稱,應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

而根據轉型正義條例18條規定,未來如果國民黨黨史館或其他附隨組織,拒絕將促轉會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爲國家所有,將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促轉條例第18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爲國家檔案。前項通報得以書面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爲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爲國家檔案。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原則。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爲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