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批「撤銷中火行政處分」未報政院 環保署怒駁:不要混爲一談

環署強調,該案是以「空污法上級機關身分依法監督市府。(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環保署日前撤銷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對中火行政處分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疑作法有疑慮,因環署不是地方機關,也沒有先報請政院。環署今(10日)態度強硬迴應,是以「空污法上級機關」身分依法監督中市府。

環署表示,爲避免產生國賠爭議,中火裁處撤銷回歸展延審查案,但對於是否報請行政院主張撤銷作法有疑慮。其提出依照地方制度法或是環署組織條例,環署不得自行撤臺中市環保局的違法處分,而是應該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銷的主張。必須澄清說明,「地方制度法屬不同規範體系,不要混爲一談」。

環署說明,該案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中市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毫無疑問是中市府環保局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之「上級機關」。環署對中市府環保局所爲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環署撤銷中市府環保局對中火行政處分的作法遭質疑。(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環署強調,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環署主管地方政府空氣污染防制監督業務及法務部97年4月24日函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爲限,故環保署對於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所爲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環署特別提到,中市府環保局108年12月間3次明確違反空污法對中火進行裁罰,前2次處分僅爲罰鍰,衝擊有限,中火可依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但最後1次處分廢止操作許可證,影響層面大,考量105年曾發生臺化彰化廠許可展延案,雖然事前已盡力協調,但目前已發生11.4億之國家賠償訴訟案,爲避免國賠案再次發生,使基層公務員身陷國賠爭議,故不得不於109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

▲蔣萬安質疑環署撤銷中火行政處分有疑慮。(圖/記者屠惠剛攝)

環保署表示,本次是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撤銷中市府環保局針對臺電臺發電廠之違法行政處分,與地方制度法及該署組織條例沿用我國舊有的地方自治監督規定,二者規範體系並不相同,故無需踐行報行政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