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真相大揭露/一道高牆築起兩個世界 穿囚服仍爲國民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我國監獄人權保障的問題,近年來益受重視。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監獄真相大揭露》合著作者李永然律師表示,監所的問題沉痾很重,希望藉由本書引起執政當局重視,提升監獄人權。另合著作者黃隆豐律師也認爲,監獄的教化功能必須落實,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復歸社會

李永然指出,先前多次到監所參觀,並與受刑人晤談,發現監所需要改善的地方很多。此外,英國商人林克穎臺灣因酒駕撞死送報生案件中,林克穎潛逃回英國後遭逮捕,我國透過司法互助管道想引渡林克穎時,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Scotland's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以臺灣監獄環境欠佳爲理由,並不符合《歐洲人公約》第3條,改判林克穎不須引渡回臺。本案更加凸顯臺灣監所人權之低落。最後就是高雄大寮監獄6名人犯死諫的不幸事件,更是監所人權問題被引爆的關鍵點。李永然認爲,執政當局必須重視臺灣監所的人權及管理問題,並加以調整改進。

擔任監獄志工多年的黃隆豐律師對監所問題有更貼身的觀察。他表示,臺灣的監所管理,在日據時代國民政府時代就留下許多遺毒;甚至解嚴後進入法治時代,監所也受公法學上的「特別權力關係」所挾制,而有許多不公平狀況。「有些監獄規定受刑人只要看到幹部必須要馬上蹲下來,眼睛只能看地上,不可以仰視長官。跟管理員講話時,一定要蹲下來,因爲他們一定要比受刑人更有權威。」

但近年來,監所人權低落問題逐漸受到重視,尤其大法官會議釋字755、756號兩號解釋出爐後,宣示監獄人權亦受保障,其中司法院長許宗力在755號解釋中提出的協同意見書,身爲首席大法官,他很有感觸的描述到,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等於保護社會安全。

因此李永然認爲,監所人權必須更加提升,除了大法官宣告秘密通信自由外,健康權通訊權及教育權等,都應該受到保障。黃隆豐也認爲,監所的目的在於矯正,矯正受刑人對抗法制觀念,並培養其工作技能習慣,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復歸社會。他說,「我們一年160多億的矯正預算,你是要用來養6萬個更生人,加入社會服務行列;還是要養出一個兵團(6萬人大概是1個兵團),來對抗社會。」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證自明。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呼籲執政當局必須重視監所人權。 (圖/記者季相儒攝)

▼律師黃隆豐擔任監所志工多年,他認爲,監所的目的在於矯正,讓受刑人得以早日復歸社會,服務社會。(圖/記者季相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