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方稱未出售的空置車位沒使用,拒交物業費被起訴!法院判決:要給

承辦法官介紹,該案源於某建設方與某物業公司對地下車位的管理服務費用問題產生爭議。某物業公司要求建設方交納未出售空置車位的物業費,但某建設方拒絕交納,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認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物業公司爲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賣出去的車位管理費由業主負擔,空置車位物業費則由某建設方交納。某建設方不交這筆費用屬於違約。同時,地下停車庫是一個整體,無論是否使用,物業公司都會提供像照明、衛生、維護車位等服務,不可能只針對業主產權車位進行管理服務。

建設方則認爲,空置車位物業費不應該由其負擔,合同上約定的是車輛停放服務費,建設方沒有停放和使用車位,不存在管理服務費。

今年4月,物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設方支付300餘個未出售車位的物業費。一審駁回物業公司該項訴訟請求。7月,物業公司向自貢中院提起上訴。

9月20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

該院審理認定,某物業公司與某建設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約定了地下車位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某物業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某建設方也接受並享受了該物業服務,應按照該標準支付空置車位的物業服務費。同時,某建設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2021年8月到2022年10月的空置車位物業服務費,表明其已接受某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並實際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因此,二審法院依法支持某物業公司要求某建設方支付空置車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62條也有規定“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此,建設單位作爲空置房屋或空置車位的所有權人,其實際接受並享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應當承擔支付相應物業費的義務。

趙翠霞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