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證!縣市級民意代表 財產申報裁罰比率最高

監察院公佈第6屆第9期電子報指出,去年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經廉政委員會議決議裁罰計44 件,裁罰金額達 1150 萬元。(摘自監察院電子報)

監察院公佈最新一期電子報,去年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經廉政委員會議決議裁罰計44 件,裁罰金額達 1150 萬元。監察院表示,按受裁處職務類別觀察,以鄉鎮市級民意代表13人爲最多,其次爲縣市級民意代表 10 人。

監察院受理10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共10726 件,核派查覈、調查計 442 案,決議裁罰計44件。若以受裁處者職務類別區分,鄉鎮市級民意代表共13人受裁罰,位居所有職務類別之冠,其次爲縣市級民意代表 10 人,代表政府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6 人再次之。

監察院表示,如以各職務類別裁罰件數,再除以該職務類別總查覈、調查案數而得出的「裁罰比率」觀察,則是以縣市級民意代表 19.2%爲最高,其次爲鄉鎮市長 17.6%,直轄市民意代表 14.8%再次之。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及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爲不實之申報者,處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以統計觀察結果,監察院表示,顯見縣市級民意代表及鄉鎮市長等公職人員對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仍需多加註意,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