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被控違法監聽一審判有罪 臺南高分院逆轉判決曝

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擔任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時,被自訴辦案涉違法監聽,一審原本判決有罪,但被臺南高分院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於2013年任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時,因偵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邱姓派出所所長涉貪案,意外在KTV側錄到當時的南檢主任檢察官吳嶽輝、李宗榮2人,在有女陪侍的包廂喝酒。事後,已轉任律師的吳嶽輝自訴林仲斌違法監聽,一審原本處刑8月、緩刑2人,但臺南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林仲斌違法監聽無罪;對此,吳嶽輝強調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三審。

據查,林仲斌2011年爲南檢黑金專組檢察官,2011年9月15日南檢立案調查時任市警局邱姓派出所長疑似貪瀆案,由林仲斌指揮偵辦,林發交給檢察事務官陳能羣,以及支援辦案的郭姓員警等人調查蒐證。

2013年1月8日晚間郭員監聽時,得知酒店業者王孝瑋當晚要派5名酒店小姐到北海KTV出場,遂請民間友人A男戴手錶型密錄器,研究是否喬裝成賣檳榔小販,進入北海KTV包廂蒐證;郭請示陳能羣獲准後,再致電請示林仲斌是否可行時,林也表示同意。

當晚11點51分,A男走進北海KTV搭電梯前往301包廂後,詢問在場人士是否需要買檳榔,因此錄得吳嶽輝、李宗榮及酒店小姐的對話。A男離開包廂後,將攝錄檔案傳給郭員,隔天再把檔案帶回臺南地檢署,陳能羣及郭員看過攝錄檔案後,由陳向林仲斌報告並交付檔案。

同年3月15日檢察總長收到匿名信件,檢舉吳嶽輝、李宗榮找女陪侍飲宴後,指派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在同年3月15日訊問吳嶽輝,要求吳解釋爲何在檢舉信件光碟中,錄到他和一些女生的聲音?此時吳嶽輝才驚覺在北海KTV包廂遭竊錄,因此向臺南地院自訴林仲斌、陳能羣等人。

庭訊時,林仲斌否認違法監聽,辯稱他沒有主觀犯意,還解釋當時只同意A男進入包廂掃視在場人士,不是要取得他們的對話內容,且KTV包廂不算是隱私場所,因此不受《通訊監察法》的保護。

不過,一審合議庭認爲,KTV包廂屬隱私及秘密空間,法律並未授權警方或線民隨意進入蒐證;更何況北海KTV大樓走廊共有15支監視器,其中還有監視器正對着吳嶽輝等人所在的310包廂,只要包廂門一打開,就可以看見人員進出情形,連人臉都可清楚辨識,因此只要調閱監視器檔案,即可查看比對進出人員,不需進入包廂竊錄,據此認定林仲斌在此案指揮蒐證行爲,違反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犯行不能阻卻違法,構成違法監聽罪。

案經上訴臺南高分院後,合議庭今天撤銷一審判決,針對林仲斌涉犯妨害秘密部分,以已經超過6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間,諭知不受理;至於違法監聽部分,則改判無罪。

二審認爲,貪瀆案爲侵害國家法益的重大犯罪,爲恐錯失事證,檢察官找來A1協助蒐證,前後不過1個多小時,自屬有急迫的必要性,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且A1從開啓包廂門入內到退出包廂,前後僅約15秒,自訴人秘密通訊自由隱私受侵害的部分,相較檢警偵辦貪瀆案件的國家法益,自非巨大,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原則。

鑑於被告所爲屬得一方同意監察的行爲,且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又合於比例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自得阻卻違法而不罰,自訴人上訴指原審量刑過輕等爲無理由,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則屬有據,原審未察判刑,自有違誤,應撤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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