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審不審?臺中院檢互控違規 高分院認檢方「可補正」發回

酒駕碾死同事案應由國民法官審理,臺中地院、地檢互控違反法令,臺中高分院認檢方缺失「可補正」,發回臺中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丁姓工人2020年底時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臺中地檢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臺中地院認爲檢方違反法令,該案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由國民法官審理,不受理檢方判決;檢方上訴批地院逕自不受理才違反法令。臺中高分院認檢方缺失「可補正」,發回臺中地院。

檢方起訴丁男指出,2020年底某天下午4點左右在檳榔攤喝酒,隨後竟駕駛膠輪壓路機在工地施工,因酒後注意力下降,倒退行駛時撞上在後方的同事,該名同事送醫急救死亡,警方到場時丁男酒測值爲每公升0.44毫克,檢方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卷、證並送提起公訴。

臺中地院認爲,依新公佈施行的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由本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但本案檢察官逕行依普通程序提起公訴,核其起訴程序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就被告被訴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85條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屬可補正範圍,且從法理可知,應行國民參審案件,若有違反捲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但一審不受理判決,卻無任何只字片語論述,也未優先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85條,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更正起訴書內容,反控地院才違反規定。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本案應爲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並送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應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並應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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