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臺籍詐騙犯在中國偵審 犯嫌人權靠律師
▲詐騙犯雖可惡,但疑犯人權也要保護,尤其在對岸犯下電信詐騙案,因爲律師是唯一可以會見的家屬代表,偵查時就建議請律師協助。(圖/翻攝京法網事)
一份簡單的主食、一份小菜,再加上一碗稀粥,這是來自臺灣、如今卻因詐騙嫌疑案被關押在襄州區看守所的江某的早餐。江某的家人因爲誤信了當初邀請江某前往大陸工作的友人,以爲該名友人會代爲委託律師探視、辯護,但期間卻沒有律師前往協助,使得案件拖延了一年多。
這一年多裡,江某已經在襄州區公安機關完成偵查程序後,提交到襄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家屬在收到了同樣在看守所關押後被釋放的大陸籍他案嫌疑人的通知後,才知曉了江某的現況。幾經與海基會、大陸當地臺商協會、臺辦等單位的洽詢,卻仍然不能獲得即時的協助,後經輾轉才找到專門辦理大陸案件的筆者。
目前常見的電信詐騙案件,通常是集團犯罪,需要確定主謀、從犯的共犯團伙結構。因爲刑期輕重不同,將來的罰金高低也會不同。正因爲需要確認團伙結構,所以先行製作筆錄的犯嫌,有可能爲了脫罪或減低將來的刑期,而推罪於其他共犯,所以在偵查階段就必須聘請律師協助,顯得更爲重要。
另外,依據今年開始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三項規程」規定,公安機關如果存在有非法取證,就需要受託律師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纔有機會推翻刑訊逼供的筆錄,避免非法入罪。
大陸看守所的生活條件簡陋,尤其現在天寒地凍,棉被、保暖衣物及襪子,都是被關押人非常急需的,若無家屬委託律師探視,被關押人可能因此染病。再者,看守所的醫療條件不佳,容易造成流感或其他疾病的交叉感染,補充營養以增強抵抗力,是被關押人的首要重點。維持好身體狀況,才能因應將來漫長的刑事程序三階段: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
刑事程序三階段通常會持續三至十二個月不等,若無律師會見,被關押人在無助的心理狀態下,有可能做出不利(或不知不利)於自己的供述,再加上臺灣人對大陸法律的陌生,也極有可能因爲害怕或受誘導而承認非自己的犯行。大陸《刑事訴訟法》是沒有緘默權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供述,在臺灣刑事案件經常運用的緘默權,在大陸是行不通的。
臺灣的家屬若尋求當地臺商協會的協助,通常也是事倍功半,因爲臺商協會無法探視,將來亦無法閱卷以瞭解案情,甚至可能會因此耽誤自首或可以降低刑期的機會。家屬委託律師的探視是被關押人最大的希望,也是被關押人情緒穩定的最大慰藉。律師可以爲其分析案情,解說相關法律規定,轉交家屬交付的生活費,是被關押人唯一可以會見的家屬代表。
通常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就可以要求閱卷,提供犯嫌法律建議,協商開庭時間。在法院審理階段,律師會與犯嫌討論決定「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這時候往往需要臺灣家屬提供有利於犯嫌的各項證明文件。
另外,刑事案件的偵訊筆錄,通常會製作兩次以上,這些筆錄都是檢察官起訴的重要依據,不同的涉案程度有可能構成不同的罪名,刑期往往是以倍數計算。例如詐騙罪,最高刑期十年至無期徒刑;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期爲三年以下;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刑期則爲三年以下,若犯嫌因爲在臺家屬的訊息延遲或是錯誤,以致不能及時爲犯嫌提供有效的協助,導致做出了錯誤的筆錄供述,檢察官依據筆錄的記載而起訴,將來勢必會影響法院宣判刑期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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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爲臺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臺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