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中士持鐵鎚打傷長官 二審改判1年半緩刑4年

示意圖。圖/Ingimage

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前楊姓中士服役時不滿被張姓大隊長斥責,持鐵錘打傷頭部,橋頭地院依對長官施強暴罪判刑8個月,緩刑2年;高雄高分院日前改判1年半,緩刑4年,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前楊姓中士去年9月18日晚間10時許未依規定關燈,遭直屬長官張姓大隊長傳訊息斥責,並要求當面報告。

楊男收到訊息後,拿着鐵錘走向張男朝其臉部、後腦勺揮打,直到在場其他人將2人分開才停手。張男經送醫救治受腦部鈍傷、頭皮2處撕裂傷,共縫合9針。楊男在案發2天后退伍,並被憲兵隊移送法辦。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受害張男替楊男說情,表示對方服役期間擔任招募人員及教育班長表現良好,是很棒的幹部,做事態度很不錯,「我是管理很嚴格,他是我認爲找不到缺點的人」,私下相處也還不錯,案發當時可能比較忙,心理壓力較大才會情緒失控。

一審審酌,楊男犯後始終認罪,且已賠償新臺幣12萬元和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1條規定減輕其刑,依陸海空軍刑法對於長官施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另需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改判楊男1年6個月,緩刑4年,另需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全案仍可上訴。詳細判決理由仍未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