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搞雙標 日本人賠 大陸人不賠

日籍男子白井寬之2017年在九曲洞口遭落石擊中喪命,最高法院26日審結判定國賠。圖爲2018年白井的父親帶着愛子遺照登上武嶺,完成兒子未完成的賽事。(慈濟基金會提供)

大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遊臺時在高雄疑因路燈漏電被電死,行政院函令稱「大陸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引爆是否能國賠爭議。(圖爲路燈漏電意外示意圖,本報翻攝資料照片)

行政院函令大陸人民沒有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引發法界議論,認爲函令不能拘束法官裁判,巧合的是最高法院26日審結日本籍男子白井寬之來臺參加自行車挑戰賽,遭落石重擊頭部死亡的國家賠償訴訟案,認定日本人可獲國賠,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須賠償死者父母新臺幣429萬多元及日幣169萬多元確定。

政院稱30年前函釋 停止適用

法界人士直言,日籍男子來臺意外死亡可獲國賠,但法官判大陸男子來臺遭電死可國賠卻遭非議,政院的函令明顯排除陸籍人士,司法判決應該是要保障人權,不分國籍,認事用法應標準一致,如此的政策顯然雙重標準。

行政院長陳建仁昨表示,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相關機關30年前的函釋已不合時宜,不符現行法律規定,爲了使兩岸人民權利及義務有更好的規範,陸委會審視相關內容,希望內容修正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困擾外,也避免國人及國際誤解。

外籍人士在臺訴請國賠案,近期引發政治性論戰,案件導因大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16日來臺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一二審認定高市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管理疏失須負國賠責任。

依司法院網站公佈的判決書,本案高雄高分院二審的爭點,爲錢男是否因爲路燈漏電的管理欠缺遭電擊死亡,及錢男的父母可以請求的金額爲多少?最後,合議庭判決高市養工處須賠償463萬9865元。全案還可上訴。

司法判決 硬被扣政治性紅帽

這起國賠訴訟的判決書上網公開後,二審判決理由及法律爭點,完全沒有提及大陸人士在臺灣受傷亡可否國賠,不料,卻遭綠營人士操作成仇恨性的不實指控,誤指法官把大陸人當成臺灣人,扣上政治性的紅帽。

行政院24日也函令各部會,大陸人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立委鄭運鵬25日更在臉書開嗆「以後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法界認爲 函令不能拘束審判

但司法實務界人士指出,行政院的函文對法官審判沒有任何拘束力,法官基於審判獨立,可以自行適用法律,臺灣的司法判決應該是要保障人權,而不分國籍,只要是人,在臺灣都要受法律保障,纔是符合人權的普世價值。

日籍男子白井寬之爲參加在花蓮縣太魯閣舉辦的國際登山挑戰賽,2017年9月9日配戴安全帽試騎賽事路線,途經臺8線中橫公路173+610公里處,約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時,遭落石重擊頭部不幸喪命。

他的父母來臺提告主張,兒子雖配戴安全帽仍昏迷失去意識,前額骨及上額骨嚴重骨折,養工處在事故發生前,沒有做適當的防護措施,有設置及管理上的欠缺,須負賠償責任。

宜蘭地院一審認爲無法證明養工處管理有疏失,判決駁回請求,但高院二審認爲,養工處明知該路段上方邊坡有落石之危險,卻未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就該路段設置防範落石設施有欠缺,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依日本國家賠償法第6條及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的互惠條款,養工處應依我國國家賠償法,賠償事故所生損害,判決須賠償死者父母支出醫療費用、殯葬費、精神慰撫金共429萬5302元、日幣169萬4932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