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玩水球遭路燈電擊…腦損「開吃蠟筆石頭+猛抓下體」  獲國賠1761萬

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涼亭。(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徐愷昕新竹報導

18歲吳姓男子2015年時與朋友在新竹一公園玩水球未料玩到一半他卻突遭一旁路燈電擊,導致腦部缺氧受損,經診治雖逐漸康復,但現在仍必須在特教班上課,還會不時吃石頭樹葉蠟筆等。一審法院判路燈管理單位新豐公所必須國賠1761萬元,二審高院7日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吳男2015年10月3日下午與朋友在三元宮旁公園的洗手檯玩水球,未料一旁路燈線路漏電,導致赤腳的吳男當場遭電擊倒地,一度無呼吸心跳,緊急送醫救治雖然恢復心跳,但腦部缺氧導致受損,現在不僅無法獨立行走,日常生活也須他人協助照顧,另大腦認知功能方面的判斷及思考也都無法正常執行。對此,吳男家屬決定提告,向路燈管理單位新豐鄉公所請求國賠。

法庭上吳男家屬稱,自從吳男受到傷害後,至今仍無法維持自理清潔,還會不時偷跑出去遊蕩及出現攻擊破壞行爲,又因他對於東西能否食用無法分辨,導致有吃同學蠟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行爲,只要桌上可碰之處他一抓起就會往嘴裡塞,甚至還會一直用手大力猛抓自己下體情緒相當躁動。而受電擊致腦損影響,吳男癲癇症狀也頻繁發生,用力咬管對抗呼吸器的情形下,進而造成了他牙齒鬆脫,甚至須接受植牙手術

吳男家屬認爲,事故發生是因新豐鄉公所未妥善保養、維護路燈所致,對此,一審向公所提出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非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撫慰金總計2935萬8294元;二審降低金額,改求償2180萬4529元。

一審新竹地院認爲,新豐鄉公所對該路燈負有管理義務,卻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有管理上的瑕疵考量雙方過失情節,最後判決國家賠償1761萬餘元。

二審高院認爲,路燈旁洗手檯本爲水源供應設施,且設置於公園內就是要供不特定人使用,未限制赤腳於公園內運動遊戲者,又洗手檯周圍也沒有任何警告他人有電線鋼纜垂落到地面,或需注意漏電、禁止玩水拖鞋的行爲標示,因此難認吳男有過失行爲。另經計算,吳男本應獲國賠2180萬餘元,一審僅判1761萬餘元,新豐鄉公所卻還提上訴,二審法官審結維持原判,駁回公所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偷偷分享少女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