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檢察官回國後自主隔離,只能延後庭期嗎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檢察官返國後須自主管理14天,延後庭期可能導致被告多被羈押14天。(圖/視覺中國

彰化地檢署日前有檢察官出國旅遊回國後必須進行14天的在家自主健康管理,但也因此影響訴訟時程,有4個庭期因而延後。因爲檢察官不能到場而將庭期延後,乍看之下好像沒什麼問題,但實際上就沒有其他辦法能夠解決嗎?

檢察官分成偵查組與公訴組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的職責主要是進行刑事案件的偵查以及向法院提起公訴,一般人應該覺得檢察官都是在依職權調查證據,提起公訴後,也是由同樣的檢察官出庭參與訴訟程序吧?

實際上,大多數檢察署的內部職務分配,將檢察官分爲「偵查組」與「公訴組」兩大編組,其理由是希望檢察官能夠專注於自身的任務中。例如偵查組的檢察官就全心投入在案件的調查,不需要因爲開庭而打斷搜查的進度;因此,開庭就交給專責的公訴組檢察官負責。

雖然可以理解上述理由,但在實務上真的有比較理想嗎?由於偵查與訴訟分離,導致公訴組檢察官可能在開庭不久前才從偵查組手上拿到卷證資料,根本沒有時間瞭解案情就要蒞庭,導致實務上許多檢察官在回答法官提問時,往往用「如起訴書所載」一詞來帶過,因爲他可能還來不及看完所有卷證。

有卷就能開庭,爲何要延後庭

既然現行責任分配是讓公訴組檢察官在看過資料後就可以參與訴訟程序,那當有檢察官因故不能蒞庭時,理論上將卷證資料交給其他檢察官不也可以照常開庭嗎?

庭期延後所產生最大的問題,可能會導致被告的羈押期間延長,特別是目前居家隔離一次就是長達14天,羈押期間自然也就會跟着延長至少14天,嚴重影響到被告的權益。如果最後被告無罪確定並聲請刑事補償,那當然也會計算這14天羈押期間的補償,可說是牽一髮動全身

現在各公司行號皆因爲新冠肺炎疫情而必須就人員管理措施進行各種調整,法院和檢察署當然也不能例外,必須隨機應變,才能兼顧到各方的權益。(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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