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 可在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所得

臺北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獲利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爲所得額,交易獲利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覈定產生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2016年10月10日以總價新臺幣850萬元買入A房地,2018年1月5日以總價900萬元出售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2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70萬元(出售總價900萬-取得成本850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120萬),經國稅局審覈後如數覈定交易損失。

甲君再於2022年3月3日出售於108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爲200萬元,此時甲君申報減除出售A房地之損失70萬元,已逾損失交易日以後3年度之抵減年限,經國稅局否準認列,覈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