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遭闖紅燈汽車撞殘 未戴安全帽須自負2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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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姓男子11年前開車闖紅燈機車發生碰撞,機車後載的葉姓高中生腦部重創、癱瘓,葉男母親提告求償,臺南分院一審認定葉男未戴安全帽須負20%責任,判決遊男須賠償203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葉男主張,遊男在2010年2月10日下午1點,開車沿嘉義市西區友和路東往西行駛,途經友愛路交岔路口時,竟違規闖紅燈通過該路口,他當時被林姓男子騎機車後載,致外腦腦出血肺炎創傷性腦傷並左側肢體偏癱及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遊男須負賠償責任。

臺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遊男闖紅燈是主要的肇事原因,但葉男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致損害發生及擴大,也與有過失責任,判決遊男須賠償203萬9380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