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獄2周又搶3高中生 21歲男再吃9年牢飯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剛出獄又強盜3名女子,遭判處徒刑9年。(圖: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淡水區男子陳彥廷,今年1月剛出獄不到2周再持刀強盜3名身材瘦小、就讀高中少女,其中2次因公車要進站而逃跑,只有第1次得手400元,還順手摸了被害女子的胸部,公設辯護人稱,僅構成妨害自由罪,合議庭並不採信,依照攜帶凶器強盜罪、2次強盜未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可上訴。
21歲陳男1月2日剛出獄,12日一早6點多,趁天色未亮,鎖定淡水人煙稀少,在公車站牌等車的女子下手,陳先從後方環抱,其中一手拿刀抵住脖子逼迫交出手機、財物,被害女子交出400元。隔了6天,又見穿着高中制服的女子搭公車,在公車站牌行搶不料,女高中生嚇得蹲在地上大叫,此時公車正好要進站,陳擔心遭逮立刻逃跑,女高中生手機拋飛在地上,當晚又故技重施,另名高中生直接用手抓住刀刃阻止,陳男再次失手。
警方循線找到陳男,起出犯案時穿着的連帽外套,他開庭辯稱「女高中生大聲尖叫,還來不及開口要錢和拿手機,就趕緊逃離」,以爲這樣可減輕罪行,但合議庭認爲,證明已着手實施強盜行爲,沒有得逞則屬未遂。
陳聲稱刀子是撿來的,犯案後已丟棄,但第1位被搶的女子又手指關節處遭刀子割傷,第3位被搶的少女年僅16歲,遭陳以手被摀住嘴巴,刀子抵住脖子,割傷無名指手指,判決指出,陳正值年輕力壯,竟選擇人煙稀少處對未成年少女犯案,分別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徒刑7年4月、強盜未遂罪2罪判處1年8月、判處3年10月徒刑。
另外,陳趁強盜摸胸,法官認爲被害女子說當時很緊張,從揹包拿錢給陳時,感覺胸部被碰觸到,不知道是左邊還是右邊,只知道是胸部,過程大約1、2秒,合議庭認爲並沒有滿足或刺激性慾的意圖,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