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員工康樂費 不得報扣抵銷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的貨物或勞務,如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爲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企業如違反相關規定,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將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忘年餐會,支付乙飯店相關餐費及場地費等,並取得乙飯店開立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稅額1萬元的統一發票。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因上開費用屬於酬勞員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將該筆進項稅額1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另有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該以每兩個月爲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依法加徵滯報金或是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