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鍾造假勞役紀錄二審獲輕判 檢批量刑失當提上訴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造假案,臺南高分院改判徒刑1年10月後,臺南高分檢檢察官林志峰不服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串通已退休的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造假紀錄,一審判翁2年2月、楊1年10月,二審改判翁1年10月;楊1年6月、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臺南高分檢檢察官林志峰認爲,翁一再算計玩弄司法,二審量刑失當失衡且違反公平、比例與罪刑相當原則,已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林志峰認爲,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系翁於11年前被高等法院合併判決1年徒刑的炒股案,該案翁聯手綽號「古董張」的張世傑、蔡漢凱炒作自家的佳和公司股票,前後2件炒股案,翁不法獲利6636萬多元。

林志峰指出,翁僅爲私利、嚴重干擾股票市場正常交易,並因其炒作,不知造成多少股民成爲最後1只老鼠傾家蕩產,此案高院合併判刑1年已屬過輕,難以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但翁還不知悔改,竟利用不當人脈運作到佳和公司附近的官田所易服社會勞動。

不僅如此,翁茂鍾還誘使楊博賢在執行紀錄的公文書造假,除操弄股市造成股民財產損失,更在案件被發現後,持續玩弄司法、警政於股掌之間,犯罪手段卑劣不堪,違反義務數百倍於楊博賢,且我國司法因翁的操弄,使得司法公信迄今千瘡百孔,人民望司法而卻步,誤解司法專爲權貴者開巧門。

林志峰強調,翁自以爲聰明、一再算計玩弄司法,難認他是真心悔悟,犯後態度很差,但因先前炒股案未服的1年徒刑已罹於時效、無法執行,從國民法感情與社會公義而言,翁還欠其炒股拖累傾家蕩產的股民1個公道,二審不但未體察人民望治心切之情、未加重量刑,反而爲翁減刑4個月,僅輕判1年10月,已明顯失衡,有違國民法律感情,因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