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打賞主播,能否要回

□ 本報記者 範瑞恆

直播作爲一種新型的社交媒體形式,已走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看直播打賞和刷禮物也成了一種常見的現象,同時因爲打賞而出現的糾紛也日益增加。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賞返還案,判決主播將其所得收益的一半返還上訴人。

楊某與妻子高某兩人共同經營一家餐館,閒暇之餘高某迷上手機直播,在直播間結識了小自己12歲的主播孫某,並從最初在直播間與孫某線上互動發展到線下約會。其間,孫某以各種話術誘導高某在直播間刷禮物、打賞。

根據某直播平臺提供的高某向孫某發送虛擬道具記錄,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臺註冊的兩個賬號,於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4月21日共向孫某發送虛擬道具18293次,換算成人民幣高達92萬餘元。楊某發現錢款異常後,以高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爲由提起訴訟,要求主播返還收益45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案涉網絡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無效情形,判決駁回原告楊某全部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上訴至天津市三中院。

楊某主張高某向某直播平臺充值錢款系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確認高某對孫某的贈與行爲無效,孫某應返還高某打賞金額中所得收益的45萬餘元款項。

孫某認可收到高某發送的虛擬道具並從中獲益45萬餘元。但他認爲主播與粉絲之間的互動行爲並不違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臺充值打賞行爲屬於支付網絡服務合同的對價,本質上是娛樂消費行爲,並非贈與行爲。

天津市三中院審查認爲,該案的爭議焦點爲:網絡直播打賞行爲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法院認爲,觀衆、主播分別通過直播平臺自主註冊和簽約,成爲其用戶和直播服務提供方。直播平臺將直播服務作爲其向觀衆提供的服務內容之一,向觀衆進行開放,由觀衆根據個人喜好自主選擇觀看特定主播的直播內容,三者之間形成特定的網絡服務合同關係。觀衆在觀看直播平臺提供的直播服務中,一般並不需要付費或者打賞。觀衆在觀看直播過程中對主播進行打賞,所用虛擬貨幣系觀衆向直播平臺充值後所購買,而主播通過用戶打賞獲得的虛擬貨幣,也並非其直接獲得錢財,二者都依賴於直播平臺的組織和結算,二者之間不發生直接款項往來。觀衆基於對個別主播的喜愛及崇拜,使用虛擬道具進行打賞不僅會產生不一樣的特效體驗,也會獲得主播應邀進行的特定表演、特別關注以及其他觀衆的認可、自我的心理滿足等,還可能獲得諸如賬戶升級,成爲直播間管理員等平臺提供的增值服務。因此,觀衆通過直播平臺觀看直播並向主播進行打賞的行爲具有消費性質。一審法院認定直播打賞行爲屬於網絡服務合同,且已經履行完畢,處理正確。

高某的直播打賞雖屬網絡服務合同中的消費行爲,但其線下與孫某見面並以戀人身份進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絲正常的互動關係,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且其基於婚外情感交往,向孫某打賞的數額已經明顯高於正常網絡娛樂消費水平。同時,孫某明知高某婚姻狀況爲已婚的情況下,以戀人身份與其進行交往,並邀請其進行打賞,也存在一定過錯。現楊某作爲夫妻另一方以高某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爲由,請求確認打賞無效,並請求孫某返還財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天津市三中院判決孫某十日內將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萬餘元返還楊某。

法官表示,雖然打賞刷禮物可以帶來一定的快感和滿足感,但不能過度追求而忽視了生活中的其他重要方面。同時要注意自己的經濟能力和消費習慣,不要因爲追求打賞而影響到自己的生活質量和財務狀況以及家庭和睦。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