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人才引進補貼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雷春波湯希青
人才引進補貼是爲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而設立的一種經濟補償政策。這種補貼旨在通過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降低人才的生活成本,鼓勵他們在所居住的城市發揮更大的作用。
人才引進補貼包括生活補貼、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等。如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一方取得的人才補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能否要求分割?
婚前取得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李某是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享受所在單位發放的一次性住房補貼,但該筆一次性住房補貼實際取得於婚後,李某與前妻離婚時就該筆資金歸屬發生矛盾。
法院認爲,區分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在於款項的取得是在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仍應屬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本案而言,李某作爲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該一次性住房補貼爲李某婚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權利,只是因審批等因素而致使李某婚後才取得,故應爲李某的個人財產。
約定的補貼發放有服務期限限制
李某與單位簽訂人才引進協議,約定李某爲單位服務年限至少8年。單位提供購房補貼20萬元,憑購房合同預付,待李某提交房產證和購房發票再予以覈銷,如李某違約,應全額退回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
法院認爲,該20萬元借款爲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且用於雙方共同購買房屋,故該2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賠償時,應由雙方各負擔一半即10萬元。
律師說法
夫妻一方取得的人才引進補貼能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首先看該筆人才引進補貼是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如果婚前已取得或者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人才引進補貼,仍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反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得人才引進補貼,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另外,如在簽訂人才引進補貼協議時約定購房補貼先借支,待提交房產證和購房發票再予以覈銷,如違約應全額退回購房補貼的,由於該購房補貼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且用於雙方共同購房,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各負擔一半。如約定安家費發放有服務期限限定,未滿服務年限離職,需按未滿服務年限佔服務期總年限的比例退還的,安家費中夫妻共同財產金額的認定,也應依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佔服務時間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