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聘前女友到診所上班又出國爽遊 女醫怒控獲賠40萬

醫生夫聘前女友到診所上班又出國爽遊,女醫獲准離婚又怒控兩人獲賠40萬。(中時資料庫)

一名女醫師婚後與丈夫同赴波蘭學醫,兩人返臺後均取得醫師資格,但她卻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控訴丈夫整天質疑她外遇,還四處放話造謠,甚至對他生活中行爲疑神疑鬼,更在她反對下,聘請前女友到診所上班,還買房子讓前妻住在隔壁,甚至與前女友共赴國外遊玩,經判準離婚後,女醫提告要求前夫與前女友連帶賠償1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2人侵害女醫的配偶權,判兩人必須連帶賠償4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夫妻於民國102年3月21日結婚,婚後男醫生要求妻子同赴波蘭讀書,106年返臺取得醫師資格,現爲執業醫師,女醫于波蘭讀書期間,除要顧好二人學業,還透過通訊軟體,協助處理丈夫所經營的診所之事務,有較長假期也飛回臺灣,到診所工作。

但醫師對妻子亳無信任、尊重、經常出言羞辱,在診所員工面前給妻子難堪,且疑神疑鬼,找徵信社跟監,併到妻子工作處所查勤,聯繫妻子之同事、朋友,散佈外遇等不實消息,甚至診所遭人檢舉,丈夫也質疑是妻子所爲,導致妻子精神不濟需看精神科門診。

107年又不顧妻子之反對,執意聘請其婚前交往之女友到診所工作,又堅持購屋讓前妻住隔壁,且數次謊稱至中國工作,實際上與前女友同赴韓國、日本等地遊玩。夫妻雙方曾於107年11月間簽署離婚協議書,因此丈夫早有離婚意圖,雙方也於108年4月15日分居至今,丈夫並要求妻子歸還家中鑰匙,且未經同意將妻子人壽保險解約,顯見雙方均已無維持婚姻關係之主觀意願及客觀實益

丈夫則辯稱,妻子原爲護理人員,希望能成爲醫師,他爲協助妻子圓夢,於婚後支付約1000萬元讓妻子出國深造,自波蘭返國後,自106年7月起平均每月給付7至8萬元之生活費,並無家暴或外遇情事,並不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且他非診所老闆,無法干涉用人事宜,聘請前女友是基於專業考量,兩人僅爲同事關係,他只是替前女友代購機票,前女友出國代購是投宿於友人家中,並無一同出遊、同宿。現在診所因疫情經營不善,母親又罹重病,需人陪伴及照顧,妻子卻請求離婚,因此希望法院駁回。

高院認爲醫師夫妻回覆婚姻生活無望,婚姻破綻又多是男方所造成,女方依民法訴請離婚有據,判準離婚。但女醫認爲前夫的前女友侵害她配偶權益,要求兩人連帶賠償1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2人有共同出遊事實,侵害女醫的配偶權,判兩人必須連帶賠償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