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被控肇逃翻案無罪 獲刑補46萬多元提國賠敗訴

婦人被控肇逃翻案無罪獲刑補46萬多元,提國賠訴訟高院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婦人2007年無端被控騎車撞傷人還肇事逃逸,她被判刑確定後,提再審翻案獲判無罪確定,她獲刑事補償46萬6000元,她另提訴訟要求臺北市中正二分局賠償60萬元,但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駁回她的請求。可上訴。

高院指出,2018年張女已提起國賠訴訟,向警方求償227萬5523元,當時法院認定她可獲賠慰撫金20萬元,因沒有超過她領取得刑事補償,依法不能再聲請國賠,因此不准許她的請求,警方免賠確定,張不能又提國賠訴訟。

2007年9月26日晚間,賣彩券的8旬朱姓老婦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被機車撞倒,左肩與下背部挫傷,因目擊者報案時誤將車牌號碼「M」說成「N」,轄區員警找上車主,將案發時正在新北市某黃昏市場賣襪子的張婦送辦。

檢方起訴後,歷審都判張女有罪且依傷害、肇逃罪判拘役50天和6月徒刑、共易科罰金23萬3000元確定,她努力爭清白,憑藉一己之力,10年內8次提起再審,高院再審判她無罪確定,她成爲極少數獲平反的冤獄案件,被稱爲司法版「小蝦米對抗大鯨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