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假宿舍、真豪宅 私法人購屋 增1原則2限制

圖/本報資料照片

爲防止公司假借宿舍名義購買豪宅,內政部預告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範公司以宿舍名義購屋時,以「成屋」原則、例外準購預售屋,並設下兩大限制:一、私法人禁購高價住宅,二、公司成立至少一年、員工五人以上。

內政部表示,私法人無居住需求,去年7月《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上路,管制私法人購買住宅採「許可制」,購買住宅須經許可用途共有六種,包括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實施都更危老或合建、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合作社購買供社員共同使用,以及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不過,平權新制上路逾十個月,不斷出現公司以購買員工宿舍爲名義買豪宅。截至今年第一季底,私法人獲准購買住宅許可數已達424件。但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不得公開法人經營事業內容爲由,無法公開其核準用途;對此,內政部長林右昌認爲,不應准許這些案件,並嚴正表示將盡速修法遏止再發生鑽漏洞之情事,且爲儘速解決實務所生爭議,縮短預告期間爲15日。

地政司說明,未來法人購屋將以「成屋」爲原則,主因考量預售屋無法立即提供公司作爲宿舍使用,但公司若有大量遷廠需求,而廠房尚未建置完成、或配合相關營運需求規劃期程,有買受新建成屋或預售屋之需求者,則可例外個案准許購買預售屋。

此外,內政部也設下兩大條件,一、私法人不得購買「豪宅」(按央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爲標準),限購北市7,000萬內、新北6,000萬內、其他地區4,000萬內房屋,二、公司必須成立超過一年,且公司員工人數至少五人(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要在每月最低五人以上)。

另外,針對私法人申請「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需求購屋時,地政司也增訂新規,經許可之房屋應並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避免私法人規避「戶數限制」,例如申請買受五戶,經許可後僅登記一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