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戶子女 父母卻淪落住超商…律師:建議死後繼承

臺中一對76歲黃姓老翁及72歲妻子日前帶着祖先牌位及家當,在豐原流浪,半夜更睡在超商,被警方發現,才知道原來因爲夫妻倆的兒子賣掉家產,此事也引起外界撻伐。爲避免類似事情發生,針對日常的傳承保命法,律師王耀緯分享,若傳承房產,建議以「死後繼承」爲主,主要有兩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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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該不該生前贈與?律師兩重點提醒

房子傳承,究竟是「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較好?王耀緯表示,建議「繼承」,原因有兩個,第一個是稅負問題。繼承中的免稅額、扣除額多、課稅級距也比贈與來得寬,稅率跟贈與相較更優惠。

他舉例,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如果繼承人裡有配偶還可以扣掉493萬,包含喪葬費用可再扣123萬,零零總總遺產扣掉扣除額再計算稅金,遺產淨值5千萬以下,稅率10%,贈與免稅額僅244萬,贈與課稅級距是2500萬以下是10%,2500萬~5000萬之間級距是15%,不論是扣除額或是稅率級距看,不動產用繼承方式,稅負考慮會比較優惠。

第二個原因是,若是生前贈與房產,父母親容易失去財產掌控權。王耀緯分享,許多實務上案例,子女跟父母關係不好,財產贈與後子女就不願意奉養父母親,在失去財產的情況下,子女狠心將父母掃地出門也時有所聞,因此,建議父母以死後繼承方式,「至少財產在生前都還在自己掌控中,也不需擔心子女提前拿到財產就敗光。」

怕被不孝子女棄養 贈與前有眉角

不過他強調,上述情況仍會視實際個案安排,有時候做繼承會有個壞處是有「應繼分、特留分問題」,無法說不給某一位子女財產,繼承就是每一位子女都有份。若發現房子送給小孩,又被棄養要如何挽救?

王耀緯說,民法有一個防止不孝條款,民法416條第1項第2款有提到,受贈人如果對贈與人沒有履行扶養義務,那贈與人是可撤銷贈與行爲,但有一定條件,包括要舉證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子女有未盡扶養義務情況,案例中住超商也是事證之一。

他表示,如果父母親有其他資產可以維持生活,這種情況下子女如果沒有奉養父母,基本上還是不能依照民法416條進行撤銷贈與,因爲父母有維生能力時,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

他建議,如果父母在尚未贈與前,最好的方式建議提前進行更多法律行爲以保障權益,「白紙黑字寫好子女必須遵守的條款」,如果子女無法遵守,父母親就可以撤銷贈與。例如父母親本來有財產可維持生活,但還是希望子女固定給孝親費,可在贈與時先約定,或是贈與房產要讓父母繼續居住等條件。

財富傳承順其自然?恐引子女對簿公堂

針對傳承時民衆經常誤踩的地雷?王耀緯說,常見情況是蠻多人都等到年紀很大才規劃財產傳承,不論是繼承或是贈與都一樣,當年紀大了,子女間若關係不太好,則會懷疑父母親是否本身無法辨別事理。

他說明,假設哥哥姊姊對父母掌握較大控制權,若當父母親做的贈與或遺囑行爲效力弟弟妹妹會質疑,以臺灣來說,長輩常見的失智症、中風等症狀發生,等到那時候做遺囑,對弟妹來說會覺得這非父母本身的意思,手足間就會進行訴訟爭家產。王耀緯建議,70歲前就要先規劃好財產傳承。

此外,財產傳承必須要量身訂做。財產規劃並非僅以「贈與或繼承」說完這麼簡單,常見的是贈與、繼承、信託、保險,加上遺囑搭配,律師會依照個案需求做安排,遇過的情況「是否不想讓某位子女取得財產,或是想讓孫子取得,或是某些東西希望先給子女,但也不希望子女賣掉,要怎麼做?或是想要給子女但也不要一次給完」等等有很多種變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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