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吳昆玉/保衛民主自由 就要盲目支持民進黨主張嗎?

陸委會主委、發言人邱垂正說明「反滲透法草案」。(圖/記者蔡紹堅攝)

吳昆玉/前親民黨文宣部副主任,曾任職公關公司、雜誌副總編,危機管理顧問,現職專欄作者。

總統在電視政見會中要求,誰對反滲透法有意見,就一條一條指出來,那小弟就不客氣了。

「反滲透法」這個案子,已經在立法院躺了好幾年,直到今年香港反送中,臺灣反中氛圍上升,才又拿出來作文章。還要趕在這一屆立法院會期末,仗着人數優勢逕付二讀,強行通過,以示民進黨對於維護國家主權有所作爲。

乍看之下,這個法案的針對對象與主題毫無爭議。簡單講,就是不準中共的資金與指令,碰觸臺灣的公民投票、各級選舉、政策遊說、和非法集會遊行,在中共對臺滲透與威脅日益明顯的當下,這個目標完全合理

魔鬼藏在細節裡。民進黨版反滲透法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爲。」但這兩條選罷法規原本是用來規範各級選監人員,保持完全選務中立,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選舉罷免活動的。兩法案內容約略相同,茲引選罷法四十五條原文如下: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爲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爲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臺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爲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爲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廣告物爲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衆傳播媒體爲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也就是說,只要有人被質疑受到中共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包括政治獻金,他的政治參與權利便會被嚴格限縮到等同必須保持中立的選監人員,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包括站臺造勢、公開演講、署名推薦、印發廣告、參與遊行拜票、上媒體講話宣傳,否則便可能被函送司法檢調進行偵辦,實質上能碰觸的政治活動,比陳水扁還少,離「褫奪公權」只有一步距離。

那要怎麼定義接受中共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呢?民進黨版法案內完全沒有提及。所謂「指示」,要不要依據通聯紀錄或文件?「委託」是否需要有委託書或合約?「資助」,是要明確來自國臺辦或統戰部的資金支援?還是對岸落地招待或放人頭來臺交流旅遊也算?那承辦陸客團的旅遊業是否完全被禁止參與政治活動?在對岸有生意的臺商捐獻政治獻金,或贊助選舉活動,算不算「資助」?這種模糊定義,鐵定天下大亂。不少臺商被迫在對岸表態捐十萬給國民黨,回家就叫他老婆抱個一百萬去捐助民進黨候選人,讓心理平衡一點。這樣算不算「資助」?還是,捐給國民黨就算「違法資助」,捐給民進黨就算「合法贊助」?

而且,各級機關只要「知有」接受中共「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這些政治行爲,便「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偵辦。」賜予各級機關首長「莫須有」將對手函送檢調做成新聞事件的尚方寶劍

還有就是畫蛇添足。民進黨版反滲透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法集會遊行,集遊法就可以辦了,何須再多一條?相反的,沒有強暴脅迫,接受對岸企業贊助辦馬拉松路跑,是否也算違法?

保護國家安全,捍衛民主自由,是全臺灣人共識。但所有法令,皆應在可行而明確的基礎上,畫定可辨識的邊線,就像道路的護欄雙黃線一樣,如此纔有遵循的基礎。弄出一部模糊的法令,結果是誰執政就可以用來斷對手金脈,扣對手帽子,誰有罪?誰犯法執政者與司法檢調說了算,人人提心吊膽,這是真的在維護民主自由嗎?

民主自由從來不是靠模棱兩可的嚴刑峻法來贏得對抗威權的戰爭,那是恐嚇,不是規矩。合理可行的法令,纔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利器。保衛民主自由,也不等於就要盲目支持民進黨的一切主張與政治操作,仔細討論清楚每條法令的利弊得失,取得共識,立定邊線,纔是可長可久的執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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