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燒40度卻沒錢看病 17歲兒吃泡麪過活還被生父討安養費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南林姓男子小時候受到父母離婚影響生活一度困頓到無力繳納註冊費,甚至連發燒到40度都沒有錢看病,期間父親都沒有給予關懷或支付生活費,讓母子倆險些餓死街頭;直到17歲才接獲轄區警員通知,說父親腦中風住進加護病房大伯希望他能負擔每個月的醫療安養費用

林男母親曾窮到差點餓死街頭。(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男提到,父母是在2001年時離婚,當時才就讀國小的他跟着母親一起生活,但國小畢業家中經濟實在無法負荷,這才決定向父親要點生活費,結果因爲對方更換手機號碼而斷了聯繫,母子倆被迫搬出租屋處,「當時不僅國中的註冊費繳不出來,就連健保費也付不出,能讀書都是班導師代墊費用再向學校申請,二年級時曾經發燒到40度,同樣因爲沒錢無法就醫。」

雖然母親試着外出工作,但體力不支總是無法做很久,林男說,「媽媽借錢繳房租屢次被房東羞辱,親朋好友也把我們當成乞丐高中時甚至只能靠社會補助過活,時常吃泡麪果腹,直到17歲接獲轄區警員通知,才知道爸爸因爲腦中風住進加護病房,大伯卻想把每個月的醫療費用強加在我身上。我和媽媽日子這麼苦,都是因爲爸爸離婚又把債務推到這邊,如今提出這種要求我怎麼可能認同。」

▲林男高中時幾乎都是吃泡麪度日。(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對此,林父辯稱,小兒子就讀國小、國中的時期他還有與前妻聯絡,也有拿錢給母子倆,他住院至今7年多都是大哥幫忙處理相關的醫療費,「如果他不願意負擔我的安養費用,相對的,往後他也不能領取我的國民年金社會保險給付。」

林男的母親卻出庭證稱,兩人離婚後前夫就鮮少幫忙付過生活費,「我想讓孩子讀書,他才透過親戚拿來2萬元,後來我們搬離開臺南就再也沒有給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林父在兒子成年前應負起扶養義務,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放任他們自生自滅,情節重大,如果還要求支付醫療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兒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