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費全外婆家幫忙 靠母賺錢養大!愛賭病老父免養準了

溫姓兄妹向法院訴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獲准。(AI生成圖)

苗栗一對溫姓兄妹收到通知,他們67歲的父親,因健康狀況不佳,無謀生能力,在中風出院後轉到機構安置,每月支出超過2.5萬元,縣政府已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由於他們的父親以現有財產不能維持生活,因而要求他們應負起扶養義務,溫姓兄妹不滿父親未盡爲人父之責,因而向法院聲請應予以免除。

法院審理,溫姓兄妹主張,父母親1993年離婚後,他們就由母親單獨扶養長大,離婚後父親從未聯繫、負擔扶養費,也未曾前來探視,無正當理由就未扶養他們。

溫姓兄妹的母親作證時指出,當年離婚時,小孩1個不到3歲,1個也才4歲多,前夫雖然賺很多錢,但跟他要錢卻都要不到,小孩的生活費都是孃家幫忙,還有自己的弟弟幫忙照顧,她在外工作賺錢時,前夫也都賭博到很晚纔回家,離婚後也都沒有給生活費。

法官審酌,溫姓兄妹的父親在離婚後,就未曾再跟他們有所聯繫,也未能證明有盡扶養義務,更未承擔保護教養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判決,准許溫姓兄妹免除對其父親之扶養義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