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如何顧好門?談近來旅遊違約爭議與消費者保護

最近有旅行社在國外丟包旅客,爲了宣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決心,交通部觀光署表示將持續強化定期及不定期查覈旅行社。圖/本報資料照片

佛教的《百喻經》,有這樣一個故事:有位主人即將遠行,吩咐傭人好好顧門防止宵小。主人出門後,傭人想到隔壁村莊看戲,可是又必須遵從主人指示好好看門。傭人靈光一閃,想到爲何不把門拆下來綁在自己身上,這樣可以顧門又看戲。傭人就這樣拆下門綁在身上,看戲去了。結果,房舍沒有門,小偷連門都不用破,輕輕鬆鬆偷盡屋中財物。

現實社會中,政府有時如同人民權益的守門員。最近有旅行社發生重大消費爭議,在國外丟包旅客、財務業務異常與對外積欠債務逾千萬餘元。爲了宣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決心,交通部觀光署表示將持續強化定期及不定期查覈旅行社,並委託公協會辦理旅遊糾紛精進措施及旅行業糾紛處理教育訓練。

就法制面,政府將研議修法,提高罰則、履約保證額度與提高旅行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規定,就是要做好消費者權益的守門員。然而,提高旅行業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能否真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幫消費者顧好門,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 非解決問題的關鍵

根據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設立旅行業必須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萬元。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600萬元。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120萬元。如此旅行業設立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目的之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旅行業捲款跑路,還有當發生旅遊爭議時,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賠償。我們來看這次爭議案例,丟包的旅行社是甲種旅行社,依照上述規定,實收資本額只要600萬元就可以了。這次有爭議的旅行社實收資本額可是1,000萬元,比最低規定還多400萬元,卻還是發生無法賠償消費者的問題。

由此可知,旅行業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未必能保護消費者權益,最低實收資本額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與債權人保護間無絕對關聯的思維,過去也曾出現在公司法修法。2009年公司法刪除第100條第2項及第156條第3項規定,這二項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規定。當時修正理由寫到:「按公司最低資本額之規定,系要求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最低資本須達一定數額,方得設立。惟資本僅爲一計算上不變之數額,與公司之現實財產並無必然等同之關係。」確實如此,公司一開始設立的資本額,不等於多年後公司有資產可以賠,也根本無法保障多年後債權人的權益。

■有限公司債權人不能查閱 公司財報,有修法必要

那問題究竟該怎麼解決?除了交通部觀光署可以運用事前管制手段與修法外,經濟部與公司法也可以幫忙。

這次有爭議旅行社是有限公司,如果真有如旅行社前業務所說,這家旅行社每次錢一進帳戶就轉走的情況,在司法上應該可以適用公司法第99條第2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規定,進而要求旅行社股東負清償責任。在立法上,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債權人自行監督有限公司沒有任何規範。同樣是公司債權人,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可以查閱或抄錄公司的財務報表,但有限公司債權人,卻沒有這樣的權限。爲了讓有限公司債權人可以掌握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公司法相關條文有必要檢討修正。

交通部觀光署相關管制措施與修法方向,用意良善,值得肯定。不過爲了維護消費者權益而提高旅行業設立最低實收資本額,實質幫助不大;另方面,這次發生爭議的旅行社是有限公司,也可以適用現行公司法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檢討修正不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