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惡的距離
一本世界名著《傲慢與偏見》簡單地描述了偏見對人的影響 ,因爲是人 ,難免有私心,偏見只是其一。所有制度的建立 ,都建立在人的基礎上 ,當然要考慮人的因素 ,法官迴避制度亦不例外。
七月一日民間法律團體召開記者會,揭開臺灣司法存在不公正的原因之一,在於法官漠視迴避制度,導致冤錯案難以平反,損害當事人利益。
我們都希望法院是公平的,但有多少悖離思維邏輯的判決,讓我們漸漸對司法失去信心,恐龍法官的名詞,不只一次出現在媒體上,然而,有些數據,更狠狠地打臉司法的公正與獨立,稅務行政訴訟,人民的勝訴率不到6%。人們不會閒閒沒事跑來打官司,倘若遇到的法官,幾乎都判人民輸,作何感想;又若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遇到相同的法官,一個審有閃失,則全盤皆輸,會不會氣憤難平。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在節目中,以黃淑玲法官的例子說明,其曾擔任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中受命法官,審理很多的庭,然而在最高行政法院,居然又審理同一案子,雖然其堅稱只要沒參加言詞辯論、判決宣示,就沒有違反法官迴避,但陳志龍強調,黃淑玲應自行迴避,不該在最高行政法院,雖然最高行政法院時不是主審,但參加評議時,一定有表示意見。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說,當下級審的法官晉升上級之後,繼續審理同一案件,沒有迴避,將剝奪當事人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即這種破壞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判決,實屬無效判決,甚至是枉法裁判。
如果法官可以拒不迴避,那人民的權利誰來保障。要感嘆的是,官官相護總是能透過不同的形式,在歷史的必然中根深蒂固。不禁要問,法院究竟是官員爲所欲爲的護身符,還是縱容行政缺失的保護傘。當人民 80%以上不相信司法 , 誰來檢討並重視 「法官與惡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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