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U3000型自強號車廂慘成塗鴉牆 嫌犯刑、民事責任曝光
停放於樹林調車場EMU3000型自強號車廂,13日上午發現遭不明人士塗鴉破壞。(摘自臉書社團「靠北臺鐵」)
停放於樹林調車場EMU3000型自強號車廂,今上午發現遭不明人士惡意塗鴉,臺鐵局已於第一時間通報鐵路警察局,將依法追究責任及求償。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俊傑表示,塗鴉者除刑事責任,還將面臨民事損害賠償。
呂俊傑表示,街頭塗鴉是國外盛行的街頭藝術,但在我國,未經他人同意,任意在他人物品上塗鴉,恐負擔刑法毀損罪及民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呂俊傑說明,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譭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實務見解認爲,物品外觀是否清潔美觀,屬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因此,擅自對他人物品噴漆,符合毀損罪中「致令不堪用」之要件,而構成毀損罪。
但本案噴漆物品爲車廂,鐵路法第68條之2第1項規定,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呂俊傑說,因鐵路法的構成要件規範,特別強調物品「功能面」,在車廂噴漆的行爲,是否達到危害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而影響車廂功能,非無探討空間。不過若依循實務毀損之見解,則有成立鐵路法的可能。
呂俊傑進一步說明,刑法毀損是告訴乃論,鐵路法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行爲人,縱使與鐵路單位達成和解,仍必須依法追究
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呂俊傑指出,在他人物品任意噴漆,會侵害他人物品財產權,所有權人可請求清除噴漆的回覆原狀費用;若噴漆無法去除,或物品在清除噴漆後,仍有市場價值減損的上財產損害,則得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