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以下無刑責,如何減少未成年犯罪?,取消刑事責任年齡是趨勢

2024年3月10日,在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的生命被殘忍剝奪。次日,涉案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即被公安機關悉數捉拿歸案。然而,由於他們沒有滿12歲,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他們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這一結果在社會上引發了軒然大波,如同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千層漣漪。民衆紛紛表達着自己的憤慨與期望,他們希望法律能夠伸張正義,讓殺人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最終,在民衆強烈的呼聲和法律公正的天平下,最高檢決定啓動特別程序,對這一案件進行追訴。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對民意的迴應,彰顯了社會正義的堅定決心。

那麼,爲何通過一般法律,這幾個未成年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這還要來源於我們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十七條規定:

首先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着,當一個人的年齡達到或超過十六週歲時,他或她需要對自己的犯罪行爲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然後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着,雖然這些未成年人的年齡未達到十六週歲,但如果他們犯下了上述列舉的嚴重罪行,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即對於年齡小於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他們的行爲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說,就按照一般法律規定這3個未成年不滿14歲,正常程序是不能起訴的。他們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很多年以來,我們也是這麼執行的,這就給社會留下一個隱患,埋下了一個定時炸彈,那就是14歲的人殺人放火完全沒有刑事責任,這就是一個巨大的法律漏洞了。

後來,在社會和有識之士的推動下,又有了新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有以下具體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這次,這三個喪心病狂的三個惡魔就是以此法律條款受到了追訴!記住這個還是追訴,需要層層上報到最高檢,得到最高檢的核準後纔可以追訴的,如果最高檢沒有核準的話,這個案件就會如此解決了。

這個就引起了一個問題值得探討,是否應當取消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呢?

關於是否應取消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這是一個複雜且深具爭議的問題。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基於對未成年人心智發展水平的考慮,旨在保護他們的權益,同時也維護社會的公正和秩序。雖然,從理論來說,這並不意味着年齡小就可以隨意殺人放火。但是,從客觀事實來說,現實就是這麼操作的。

有些人認爲,取消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可能會帶來一系列問題。首先,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他們往往缺乏足夠的判斷力和自控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和誘惑。如果取消刑事責任年齡,可能會導致更多的未成年人被捲入犯罪活動,甚至可能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

這些人覺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往往與家庭、學校和社會環境等多種因素有關。取消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反而可能加劇未成年人的犯罪傾向。因此,我們更應該關注如何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預防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

但是,也有人覺得,犯罪就是犯罪,年齡小的人犯罪也是犯罪,對於未成年犯罪的處理,我們不能簡單地以年齡爲界限來判定是否入刑。應該根據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和犯罪行爲的性質、情節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對於那些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未成年人,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於那些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則可以採取教育、感化、挽救等措施,幫助他們重新迴歸社會。

而從良心的角度出發,從人性的角度出發,從被害人的角度看,他們受到的傷害是極其深重的。如果未成年犯罪者沒有入刑,被害人的心靈創傷可能無法得到有效的撫慰。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和矯治力度,同時關注被害人的心理需求,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和支持,幫助他們走出陰影,重建信心。

總之,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一個複雜而敏感的問題,需要我們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和維護社會公正之間找到平衡點。其實,我們稍微瞭解一下就知道,很多發達國家是沒有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的,是否可以參考一下,同時,我們也應該關注未成年犯罪的根源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