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馬國女大生命案兇嫌樑育志一審判死 律師不服提上訴
馬國女大生命案兇嫌樑育志一審判死,律師不服提上訴。(中時資料庫)
馬籍女大生命案兇嫌樑育志一審判處死刑,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林瑞成認爲一審判死算是還給死者及家屬一個公道,不過被告樑育志的委任律師李奇芳認爲,合議庭在量刑前,未專門對被告生活、求學及出社會等背景進行深入探究,只是依醫院鑑定所附帶簡略調查,不夠嚴謹,因此不服判決理由已提出上訴。
馬籍女大生命案,橋頭地院3月18日以「案件是預謀且有計劃犯罪,並非臨時起意」、「犯罪手段殘忍」、「犯後未見悔意」、「再犯機率高」、「社會危害程度大」等5大理由,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樑育志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樑育志的委任律師李奇芳認爲,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覆性,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爲人之責任爲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爲人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反社會之傾向及惡質的程度等。
律師李奇芳說,全案在調查程序時,他曾經提出要求合議庭應針對被告樑育志進行量刑前的社會調查,但合議庭並未深入探究其生活背景、求學及成長過程及出社會後的生活狀況,只是依據醫院鑑定報告去附帶的簡要調查,作爲量處死刑依據之一,似乎太不嚴謹。
李奇芳舉例,比如合議庭依據凱旋醫院鑑定報告,推估可知被告自幼生長於和諧、小康之家,並無因家庭失和、家境貧困、遭受家暴、虐待等家庭不良因素,對其身心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始致其性格偏差而犯此罪情形。
又合議庭以凱旋醫院鑑定評估被告再犯風險靜態因素評估表,及醫師到庭鑑稱,認定被告樑育志再犯風險屬高危險等級,認爲被告各次犯行,並非因其有任何生理上因素或疾病而導致,自無從透過在監治療方式,降低其再犯可能。
李奇芳說,合議庭判處死刑應要有完整且深入的調查,但被告樑育志判死刑的理由,幾乎依據凱旋醫院社會工作師、醫師及鑑定報告記載,前天並已聲明上訴二審,希望二審合議庭能詳爲調查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