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學生會長校內違規111次 討畢業證書最高行駁回

▲遭扣留畢業證書的三位學生許冠澤鄭學鴻黃聖文,曾在9月間出面指控校方。(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國立東華大學學生會會長許冠澤今年6月畢業,還考上臺灣大學建築城鄉研究所。但因他在東華大學校內違規停車111次,還積欠學校罰款1萬多元,依照校規不能辦理離校手續,無法取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正本)。許男不滿,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准許可以先拿到畢業證書,但校方抗告後,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卻逆轉駁回許男請求確定。

不過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書,校方已經先發給許男「畢業證明書」,許男也已經在上個月順利向臺大城鄉所辦理報到。最高行認爲,許男的學習權已經受到保障,所以在他已經取得畢業資格,並順利入學臺大的狀況下,已經沒有造成重大損害之急迫危險,故若裁准假處分已經失去意義,所以最高行駁回許男假處分聲請。

對此,東華大學發出聲明指出:「期盼許同學儘快來校繳納違規處理費,以完成離校手續,完成後會規定核發學位證書。」

本案因許男無法取得畢業證書正本,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校方發給畢業證書正本,其主張理由主要是因無法取得畢業證書將影響他他到臺大城鄉所報到,以致影響他受教權,因此依照大法官解釋748號意旨,提出訴訟。另外許男也以研究所報到期限屆至,有重大損害難以回覆之急迫危險性,聲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針對假處分部分認爲確實有急迫危險性,因此裁準;但校方抗告,最高行政法院確做出逆轉裁定。

據瞭解,許男起訴後,東華大學發出聲明,除了許男違規情事嚴重以外,另外還有2名學生也因欠繳校內違規費用,無法辦理離校手續。校方指出,3人違規情節包括在禁止機車進入的校園內環道路騎車、停車逾時、違規停車等,該等行爲危及騎單車步行學生的安全,機車違規罰金每次100元,3人分別違規111次、59次及3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