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油品符合規定可供人食用 越南官方文件恐推翻有罪判決

越2官方新文件曝光 「打臉」頂新油品判決

越南媒體《The LEADER》今天一則網路新聞,特別報導頂新油品案,說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只要符合進口國規範可供出口,打臉頂新油品二審判決。(翻攝自網路)

頂新油品案,一審判決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無罪,二審卻逆轉重判,原因在於法官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原料油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頂新公司卻購買油品,但依據越南司法部最新出爐文件,證明頂新並非購買劣油,這項新證據有助推翻二審有罪認定。

頂新案經檢方起訴後,彰化地院一審認爲,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在偵查中的供述前後反覆,且依卷存資料無法佐證其供詞,因檢方 舉證不足,無法讓法官產生有罪的心證,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的刑事法原則,將魏應充等人判無罪。

不過,臺中高分院認爲,陳茂嘉前往越南實地訪查,知道大幸福公司原料油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卻仍向對方購買油品,而扣案的「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羣經營決策會會議紀錄」魏應充有就管理事項具體指示,成立共同正犯關係。

臺中高分院將頂新前董座魏應充等人改判有罪;頂新集團共犯109罪、需繳交罰款2億5000萬元,並沒收不法所得1億434萬6774元。魏應充委任律師提上訴,主張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且非法採用傳聞證據,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目前最高法院審理。

頂新案的二審有罪判決,要是依據依據越南工商部及外交部的官方文件,認定大幸福公司並沒有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不得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大幸福公司外銷的脂、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飼料用,而不能供人食用,但頂新卻購入後製造成供人食用油品,已涉及犯罪。

不過,根據越南當地媒體報導,2018年12月24日越南司法部發出最新文件,內容指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授予進行食品生產及貿易的公司;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被認爲是食品品質的認證,也不是出口食品的強制要求,這項官方文件將成爲頂新案重大的有利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理由矛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等違背法令之處,最高法院應撤銷發回更審,最新的越南官方文件對於頂新案的關鑑之處,出發有利被告的證據,最高法院理應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讓事實審法官妥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