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跳樓」算凶宅 未排除公設判還325萬

東森新聞記者曾鈴媛王鎮宇臺北報導

新北市一位黃小姐去年第一次買房子,簽約時特別跟房仲交代,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兇殺或自殺案發生過,等她匯了300多萬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社區頂樓有人跳樓過,黃小姐提告解約。其實依照內政部的買賣契約,只保證房子專有部分,但雙方簽約時特別指示包含房子上下左右,法官根據雙方通聯,確認約定事實,認爲上下左右包含社區頂樓或樓梯間公設,判黃小姐有權解約。

板橋都市區大樓林立,黃小姐第一次買房,看上這裡的環境,花1200萬買下其中一樓,纔剛交付325萬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頂樓曾有人跳樓,憤而提告解約。對於跳樓事件管理員低調不願再談,這位黃小姐當初透過房仲買下這棟大樓的四樓,買賣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發生命案

一般民衆買房最怕買到凶宅原本依照內政部公佈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也就是房子專有部分不得發生兇殺、自殺案件,不過雙方簽訂的契約卻另約定,同棟其他樓層包含上下左右均不能有兇殺或自殺,法官審理因此認定沒有排除公設。

雖然賣方認爲,這是黃小姐和房仲間私下約定的特別條款,沒有記載合約上,還覺得是黃小姐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不得是凶宅。房仲陳泰源說,「(依照上下左右)你從頂樓跳下去,你頂樓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點也算凶宅,民法規定是說,連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它能不能被證明。」不過法官根據黃小姐和房仲間的通聯,認定約定有效,非凶宅條款包含公設,判黃小姐可以解約退錢,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