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靠行友力司機害2騎士摔車 法官不給緩刑機會

友力通運因蝶戀花翻車事件,受到外界高度關注。(圖/資料照/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蝶戀花旅行社靠行的友力通運公司一名張姓司機,曾有多次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等前科,去年3月間駕駛大客車行經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路口時,未打方向燈直接右轉,害後方兩名機車騎士摔車受傷。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雖然雙方和解,但要讓被告記取教訓,不予以緩刑,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3月28日上午駕駛大客車行駛於大同區環河北路,行經路口時未打右轉方向燈,就直接切換車道右轉進涼州街,導致後方關姓、張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而摔車,兩人分別受有四肢挫傷、左下腹壁挫傷、右肩及雙膝挫傷、左側外踝骨折等,張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2個月,但檢方認爲,被告事後未與告訴人聯繫及和解,毫無悔意,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

關姓、張姓騎士證稱,當時張男駕駛的客運並沒有打右轉方向燈,也未行駛於最外側第4車道就直接右轉涼州街,才害他們閃避不及而緊急煞車倒地。張男到案後也供稱,自己當時沒有在最外側車道右轉,且也沒看見兩名騎士在右後側。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被告曾有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前科,足見被告已有業務過失之前案紀錄數度法院判刑確定,且本案發生時,被告擔任營業大客車司機,駕駛車體龐大的大客車更應謹慎小心,過失程度非輕,所幸告訴人傷勢尚非嚴重,雖然雙方已達成和解,但被告仍以司機爲業,爲使被告記取教訓,不宜宣告緩刑,仍有執行刑罰必要,以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