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發佈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暫行管理辦法,點擊查看申購條件

來源:鄧州在線

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鄧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區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鄧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鄧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暫行管理辦法

爲保障鄧州市城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行爲,根據國家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和鄧州市人民政府《鄧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鄧政〔2008〕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鄧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協調指導、監督管理以及購房對象的核準和公示工作。

(二)市物價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預(銷)售價格的審覈、確定、發佈,並對預(銷)售價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

(三)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監察、房管、民政、公安、住建、社保、稅務、統計、金融、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相關工作。

(五)街道辦事處或主管單位負責本轄區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的申請受理、初審、複審工作。

第二條 申購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夫妻雙方(單身人員年齡達到27週歲以上)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戶口(指花洲辦事處、古城辦事處、湍河辦事處);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9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的,可以作爲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時應當將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合併計算。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在當地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 提交材料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月收入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規定的月收入證明,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居委會出具。前款所規定的住房情況證明由市房產檔案信息中心出具。

第四條 審覈程序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與准入實行“三級審覈、兩級公示”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初審並公示。自受理申請10日內,應通過入戶調查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進行調查、覈實,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並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覈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或居委會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主管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有異議且經覈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所在主管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複審。接到申請材料10日內,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劵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複審意見。對經審覈符合條件的,報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

(三)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覈准並公示。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最後覈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將申請人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市委公示欄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範圍。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符合條件經審覈公示通過的申請人,發放《鄧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覈准通知單》。

第五條 輪候程序

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孤老病殘對象優先。通過輪候程序取得《鄧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下稱《購房證》),取得《購房證》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購買住房,未在規定期限內購買住房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請。

第六條 購房程序

申請人按《購房證》順序號進行選房,可以根據公佈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選擇一個房源進行登記,並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放棄選房的,重新排序輪候。

第七條 辦證程序

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在竣工驗收後90日內持《購房證》、購房合同、票據,到房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

第八條 退出程序

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有以下情形的,經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調查覈實後,責令辦理退房手續:

(一)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二)出租、轉讓及其它非居住用途的;

(三)購房人自願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

第九條 監督與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市市住建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閒置、出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滿5年上市轉讓的,由政府組織回購,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統一管理,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而未安置到位的輪候家庭,也可按市場價格向社會公開出售,收益部分歸政府所得。

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持有關證明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十條 法律責任

(一)市住建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統,積極推動建立工商、稅務、房產、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審覈工作的準確性,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同時,要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採取多種方式接受羣衆舉報、投訴,加強社會監督。

(二)採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責令其退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並依法註銷其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退回所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價款時應當考慮折舊等因素,是黨政領導、幹部職工的給予相關人員政紀和黨紀處分。所騙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能退出的,由購房人按同期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補交購房款,是黨政領導、幹部職工的給予相關人員政紀和黨紀處分。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完全產權前將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開發建設,沒收違法所得,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5年內不得參與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活動,其行爲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市住建、房管、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價格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1、擅自定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

2、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

3、擅自銷售或委託中介機構代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

4、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

5、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業網點用房配建比例的,由城鄉規劃、住建部門、房管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

(五)市住建部門(住房保障機構)和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處罰條例依規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申請人所在單位(居委會)和主管單位(街道辦事處)在初審、複審過程中對不符合購買條件的、未按規定程序履行職責,出具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覈意見的;

2、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3、違反規定爲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的;

4、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爲的。

第十一條 附則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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