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陸資違法買臺股 擬重罰千萬
▲金管會建議陸委會修法,對違法炒臺股陸資重罰千萬。(圖/記者戴瑞瑤攝)
永豐金在香港的子公司永豐證(亞洲),日前爆發幫違法陸資下單大同的股票,成爲國內首宗「假外資真陸資」案,但受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卻只罰60萬元。金管會已建議陸委會加重罰則,對非法來臺炒股的陸資,從目前最高罰款60萬元,提高到最高1000萬,且違法陸資企業跟代理的券商都一起罰。
香港永豐證日前被金管會查到違法幫陸資企業買大同股票,金額高達10億臺幣。金管會對此案,以永豐金(母公司)對香港永豐證(子公司)未善盡監督責任、內控管理不周,罰永豐證總經理葉黃杞停業1個月,並對永豐證處以警告處分與罰款新臺幣60萬元。
證期局日前曾表示,爲防類似事件再發生,金管會協調陸委會加重罰則,因爲依據目前的《兩岸關係人民條例》規定,針對違法陸企與代理券商,透過假外資方式投資臺股,只能處以30萬至60萬的罰鍰,這次違法陸企透過香港永豐證投資臺股,還以永豐銀行做保管銀行,雖然包括對該違法陸資企業跟代理人永豐金證(亞洲)已經罰到最重60萬元,並要求半年內出清持有臺股部位,但金管會認爲罰則太輕,建議陸委會修法,將罰則拉高到400萬至1000萬。
且5月底時,證期局也公佈,未來入臺外資都需加簽屬「非陸企」聲明,因爲依照過去規定,陸資若要來臺投資,必須經過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規範,而非陸資的外資來臺投資,只需要籤屬「資金非來自大陸」的聲明,如今要再加簽屬「非陸企」聲明。
不過證期局強調,加重罰則目前還只是建議案,最終還是要陸委會決議。據悉,陸委會已在研議中。而未來一旦修法成功,對於代理的券商同屬「共犯」,金管會可大刀闊斧重罰千萬,希望藉此警惕各券商更謹慎落實KYC(客戶身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