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爭議 監察院:北市府停工處分無違誤、違比例原則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監察院11日上午通過監察委員美玉、仉桂美、包宗和所提的「臺北市巨蛋案」調查報告,監委認爲,臺北市政府未盡BOT契約勘驗責任,也未考量遠雄有BOT夥伴關係,透過媒體放話解約、換手,導致雙方信賴關係破裂;此外,臺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在未有法律明文規定下行使調查權,顯有違法,因而據此糾正臺北市政府。

但監委的「臺北市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也指出,臺北市政府對大巨蛋的停工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之處」,遠雄巨蛋公司身爲起造人任意修改原核準圖說邊做邊改,致引發公安疑慮,「具有無可迴避之責任」。監委認爲,市府仍應考量該停工處分之執行規模範圍時間久暫,以避免違反比例原則

監委指出,臺北市府104年5月14日前的75次勘驗,並未依據BOT契約詳實比對建築圖說與現場差異,未盡契約的勘驗責任;另外,就遠雄違法未按圖施工所衍生的公安疑慮,也未考量與遠雄具有BOT夥伴關係,透過媒體放話解約、換手,破壞契約雙方信賴關係,顯有不當之處。

監委也表示,臺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下行使調查權,其設置法定依據、職掌人員組成方式與調查權限的範圍,全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意旨,顯有違法。

三位監委同時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糾正內容主要有二點:

一、 針對臺北市府104年5月14日前之75次勘驗並未依據BOT契約之約定,詳實比對建築圖說與現場差異,未盡契約之勘驗責任,且就遠雄巨蛋公司違法未按圖施工,所衍生公安疑慮,未考量與遠雄具有BOT夥伴關係,透過媒體忽而解約、忽而換手,致使契約兩造信賴關係破壞殆盡,顯有不當之處。

二、 臺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在未有法律明文規定下行使調查權,其設置法定依據、職掌、人員組成方式與調查權限之範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意旨,顯有違法。

此外,調查報告也要求,行政院內政部分別爲臺北市政府之上級監督機關與建築法上之中央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與遠雄巨蛋公司均向監察院承諾七項安全基準交由內政部營建署臺建中心,或第三方先行評估,中央機關自不宜輕忽此一解決問題契機,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應盡力協助臺北市政府儘速解決大巨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