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千金寫「初戀日記」 曝大26歲小黃司機抱抱親親還揉胸
年僅12歲的車行千金寫「初戀日記」,記下大她26歲的小黃司機對她抱抱強吻還揉胸。(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一名家中開設計程車車行、年僅12歲的國一少女,在日記中寫到,自家車行的計程車司機,不但抱她、吻她還揉胸,字裡行間吐露少女情竇初開。老師看到立刻告知少女的母親,車行老闆娘報警處理。雲林地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猥褻行爲罪,判司機有期徒刑8月;司機不服上訴,遭臺南高分院駁回,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雲林某計程車行的38歲司機,被控於去年2月在車行的廚房內,對當時才12歲、就讀國中一年級的車行千金,從身後強抱還嘴對嘴親吻。少女將過程寫在日記內:「今天要睡覺前,我遇到XX,他叫快去睡覺,我就說我要抱抱,就去廚房,不但抱我,還強吻,雖然很開心,但被媽念差不多一點突然很不開心!我被你抱了很多次,但親,又很好,我會進量勇感(儘量勇敢)的你親的...」。
2個月後,學校老師檢查女孩日記發現不對,立刻告知其母親,車行老闆娘氣得立刻報警。少女向警察表示,事發當時,司機沒有經過她同意,先從身後環抱她,然後又到她前面摸她臉親她嘴脣,一開始不知道司機要做什麼,後來他越靠越近,就大概知道對方要幹嘛。
不過司機堅決否認有猥褻行爲,辯稱那天在車行廚房弄東西吃,是少女主動從後面抱住他,他轉身推開她時,轉身時可能不小心碰到其胸部,但沒有親她嘴脣。
雲林地院審理認爲,此案事證明確,被告利用少女年紀尚幼,心智未臻成熟,對於男女交往及自我身體界線保護未有正確觀念,且處於青春期而情竇初開向其表示仰慕之情,對少女進行猥褻行爲,影響A女身心健康、兩性認知之健全及人格發展,判處有期徒刑8月。
司機不服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認爲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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