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越南入境第2天「下樓拿包裹噴10萬」 她辯:才10分鐘...上訴駁回
▲北市1名女子受公司外派前往越南,不料她返國卻未遵守居家檢疫遭檢舉收到10萬元罰緩。(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臺北市1名妙齡女從越南入境臺灣應遵守14天居家檢疫,未料她才檢疫第2天而已竟搭電梯下樓拿包裹遭檢舉,並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收到10萬元罰緩。她不滿並提起行政訴訟,臺北地方法院日前認爲她入境時已收受並簽名確認、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因此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這名黃女於去年3月22日從越南入境臺灣,經疾管署通知她應在家居家檢疫到同年4月6日。不料她在同月24日、也就是隔離第2天竟搭乘電梯下樓到警衛室收取包裹,遭北投區公所及光明派出所查獲並依裁處法定罰鍰最低金額10萬元。
黃女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她抗辯表示,人在越南資訊不流通,不清楚國內居家檢疫情形,在機場也沒獲檢疫人員詳細告知住家範圍,到警衛室領取包裹根本未離開社區大門,並無違法的故意過失,且全程戴口罩,短短10分鐘內就返回住處,未擴大傳染風險,並請求免疫或減輕罰緩。
而被告臺北市政府答辯及聲明表示,黃小姐入境時已收受並簽名確認,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三、留在家中不外出…」等語,並指出她有多年社會經驗,爲受公司外派頻繁於海內外旅行的員工,並非社會資訊取得困難的弱勢者,且我國不管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居家檢疫規定及對其生活協助等多元管道,皆已公告於全球資訊網,只要透過網路檢索,都可以無時差獲得,實難認定其違規行爲有不可歸責情事。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她審理時承認:「在機場有人告訴我要居家檢疫,但是我趕着要回家,沒有問太多細節,不清楚相關資訊,裡幹事甚至告訴我可以打1922做詢問」。最後認爲她明明能注意卻未注意,況且入境時已簽署相關通知書,認爲她上訴無理,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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