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專用設備抵減所得稅新規分析
爲配合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大陸稅務總局7月公佈《關於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9號),明確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只要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的50%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若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可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的範圍
9號公告中提到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是指企業利用資訊技術和數字技術,對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進和優化,從而提高該設備的數字化和智慧化水準,也就是說,現階段臺商對專用設備在資料獲取、資料傳輸和存儲、資料分析、智慧控制、數位安全與防護等幾方面進行的改造,都能享受改造投資額抵免的優惠。
另外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還必須是企業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並列入《目錄》範圍內的專用設備。
二.與2008年購置專用設備優惠政策的差異
9號公告是對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的優惠政策進行擴圍,突出了推動設備更新的要求,將「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納入優惠範圍。
但本次優惠內容與2008年購置專用設備的優惠內容的不同,是2008年優惠政策中抵免限額爲購置專用設備符合規定的全部金額,而9號公告中的抵免限額則爲「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
三.享受9號公告優惠政策注意事項
1、改造投入金額是指企業對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過程中發生,並形成該專用設備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不包括退還的增值稅稅款及專用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的改造投入款,以及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承租方企業的上述改造投入款均不得享受抵免優惠政策。
3、企業在專用設備改造完成後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優惠,並補繳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此次優惠政策季度或月度預繳時並不能享受,必須在彙算清繳時才能申報享受,並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不需向稅務機關備案,但相關資料需留存十年。
5、可享受優惠的臺商,應事先制定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同時還需對上述改造投入款進行單獨覈算,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多個專用設備進行數字化、智慧化改造,需按不同專用設備分別歸集相關支出,若支出劃分不清,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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