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A股股權激勵個所稅新規分析

已在大陸上市或正準備上市的臺商,應注意2024年4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將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繳稅期限,從原來延遲12個月修改爲延遲36個月。

一、股權激勵收入的計算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採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方式,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股票期權是行權時,限制性股票是解禁時。員工無論取得限制性股票還是股票期權,都需要按約定的優惠股價支付購買款,並且在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以限制性股票爲例,就是登記日和解禁日收盤價的均價與實際購買價的差額*股權激勵份數。員工有可能「半價」購入股票,由此產生的激勵收入非常可觀,最高可能需要繳納45%的個人所得稅。考慮到上市公司實控人或董監高減持股票的規定,股票解禁並不代表馬上就可以減持股票,稅金對員工的現金流產生很大壓力。

二、股權激勵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爲緩解部分激勵對象的資金壓力,稅務局也給出了優惠措施,一是自2016年9月1日,個人可以申請遞延12個月納稅;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的所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而是全額單獨適用綜合稅率表,按以下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這個公式看起來跟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很像,但其實有本質差別。全年獎金要先除以12,再匹配適用的稅率;而股權激勵收入則按總額匹配稅率,適用的稅率可能差距若干等級,個人所得稅也會相差數倍。

2號公告在2016年的基礎上,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將繳稅期限延長到36個月,使激勵對象避免爲了繳稅而被動賣股票,有利於維持股市的穩定,同時也給激勵對象留下更多籌集資金的時間。如果員工在36個月內離職,離職前需要繳清稅款。

三、注意事項

首先,2號公告個人所得稅政策只針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非上市公司的規定有所不同,比上市公司更加優惠,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收入可以選擇在轉讓股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適用稅目是「財產轉讓所得」,稅率是20%。

其次,以上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只針對大陸居民納稅人。如果受激勵的臺籍個人不是大陸居民納稅人,首先要根據其在境內工作天數劃分收入來源地,計算歸屬於境內的股權激勵收入;再將已經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單獨作爲當月的收入,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不減除費用,按六個月分攤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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