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民衆拾獲皮夾「A走470元」 北市保大警判1年4月
貪470元A走遺失皮夾內現金, 北市保安警判刑1年4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北市警局易姓員警2023年7月在值班臺,受理民衆拾獲他人遺失的皮夾時,竟直接將皮夾內的470元放入自己口袋內,失主事後到保安大隊領回失物,卻發現470元不翼而飛,經長官質問易員,易這纔拿出470元,臺北地方法院依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繳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起訴指出,易員去年7月16日擔任臺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隊部駐地門崗守望勤務,當天下午民衆拾獲張姓男子遺失皮夾,到保安警察大隊1樓崗哨,交給值班的易員處理。
但易員竟起貪念,將失主皮夾內的470元取出,並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予以侵佔,再撥打電話給當天值班的小隊長,易僅將皮夾及證件及剩餘的7元交給小隊長。
事後失主到保安大隊領回失物時,發現皮夾內少了470元,小隊長遂質問易員,易員此時纔將褲子口袋內的470元交給小隊員,警方事後將易員送辦,檢察官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