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男A走拾獲皮夾2萬現金 失主報案喊「有10萬」慘了

陳男協助超商店員將遺失物送交派出所,竟變節侵吞現金、丟棄皮夾,依侵佔遺失物罪處罰金8千元,犯罪所得沒收。(示意圖/shutterstock)

陳男與高姓女友去年凌晨到中市1家超商喝酒聊天,答應幫店員將拾獲皮夾,送交派出所招領。豈料,情侶倆人途中吵架,女友憤而離去,陳竟變節侵吞皮夾內現金,將皮夾及證件等物丟棄。黃姓失主報案,稱內有現金摺合約新臺幣10萬元,法官僅認定有美金、人民幣各500元及新臺幣2萬元,依侵佔遺失物罪判罰金8千元,犯罪所得沒收,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高女、宋女等3人,去年4月11日凌晨4時35分許,在中市1家超商座位區喝酒聊天,超商張姓店員在熟食區拾獲1只長皮夾,前往詢問陳男等人是否遺落該皮夾,陳等人否認。

陳主動表達,願意協助將皮夾送交到派出所,張將皮夾交給兩情侶,兩人在清晨5時許離去前往派出所,途中卻發生爭吵,高女將皮夾交給陳後離去。豈料,陳竟變節取走皮夾內現金,將皮夾丟棄街口,經路人拾獲,送交警局。

黃姓失主發現皮夾遺失超商,委託友人到超商詢問後報警,警方調閱超商監視影像追查。失主供稱,皮包內現金有美金、人民幣、泰幣及新臺幣4、5萬元,換算新臺幣約10萬元。

曾清點皮夾的張姓店員作證指出,只知皮夾內約有新臺幣1、2萬元;百元人民幣4、5張;百元美金約4、5張,並沒有泰幣。陳男到案辯稱,考量超商店員要忙上班,他才主動說,等把酒喝完,可幫忙送去派出所。

法官認定,皮夾內除證件外,陳男侵佔現金的金額爲美金、人民幣各約500元及新臺幣2萬元,其餘證據不足。審酌陳男犯罪手法尚稱平和,證件及信用卡、金融卡及現金部分138元已發還失主領回,依侵佔遺失物罪判罰金8千元,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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