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刑警私吞民衆拾獲7800元 還錢還是要判刑
刑警私吞民衆遺失物7800元遭判刑1年半(示意圖,達志影像)
基隆市警察局前偵查佐劉子健,3年前侵吞拾得物7800元遭起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劉男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僞造公文書罪,駁回上訴,考量他返還7800元,將劉判刑1年6月,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服2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劉子健從2021年1月22日起,任職於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擔任偵查佐(2021年12月24日停職),並暫代(第四)小隊長職務,藍姓民衆因無照駕駛,在2021年9月5日到派出所前抗議,棄置7800元現金在戶外民衆報案區桌上。
派出所警員見狀請藍領回遭拒,即以藍爲拾得人,填具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依拾得遺失物受理,並由派出所同仁將陳報單、拾得物收據,連同拾得物7800元,送交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
後來,劉子健因故翻找小隊隊員的辦公桌抽屜內物品,發現蔡拾得遺失物案之現金7800元,以另名遺失物案件黃姓女子的身分證影本,繕打黃女領看財物的領據,陳報上級核章,劉男走7800元領據,盜蓋蔡員職名章,冒用蔡員名義僞造書函,陳報上級核章。
一審斥責劉男知法犯法,所爲侵害國家權力之尊嚴與信用,並損及民衆對警察人員之期待與信任,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提出7800元發還藍姓民衆,以故意犯僞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檢方上訴,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