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放生3子女…老父得腦瘤求扶養 長女車禍脊椎受損也挨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南謝姓男子妻子離婚後,4年內因爲毒品竊盜案件多次進出監獄,出獄後也沒有前去探望、關心子女,後來罹患腦瘤,經過開刀仍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於是反過來要求子女們每人每月須給付6380元。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謝男女兒母親車禍姊姊要照顧,兒子則是從5歲起就沒有見過父親,實在沒有理由要求他們支付扶養費,最後裁定駁回爸爸的訴求。

判決書中提到,謝男與前妻婚姻期間育有兩名女兒,後來雙方離婚後就鮮少往來,接着又與另一名女子同居,期間生下一名兒子,但他選擇在兒子5歲時與同居女友分手,之後就再也沒有聯繫

▲謝男的二女兒從小就住在保母家,直到10歲纔回到外婆家和親人同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與本案無關)

謝男離婚後多次因爲毒品、竊盜案進出監獄,2013年間因爲身體不適就醫,這才發現長了腦瘤,經過兩次手術治療雖然保住一命,語言功能卻受到損傷,目前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加上四肢無力無法正常工作,生活頓時陷入困頓,於是提告想請子女們每人每月支付他6380元的扶養費。

但謝男的二女兒抗辯,她從小就住在保母家,直到10歲纔回到外婆家居住,父親從未前來探視,生活、教育費用一直都是由母親一手包辦,後來姊姊車禍導致水腦脊椎受損,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她一個人賺3萬多元的月薪,得照顧外婆、母親和姊姊,已經沒有多餘的心力照顧父親。

▲謝男年輕時沒有盡到照顧子女的責任,老了、病了想要求扶養,自己也感到很愧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謝男的兒子也表示,父親與母親分手之後,雙方就沒有再見過面或是有任何聯繫。對於子女的指控,謝男都沒有否認,甚至因爲愧對他們,連到庭調解都不願出席。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謝男目前雖然沒有固定收入或所得,確實需要受到子女扶養,但是考量到他未盡到爲人父的責任,如今要求3名子女給付扶養費,實在沒有理由,最後裁定駁回告訴,判兒女不必揹起這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