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撞到人聊42分後才叫救護車 3人依遺棄致死罪起訴

張姓男子2018年底開車在桃園中壢撞傷王姓騎士,遲遲等42分鐘才叫車,他與丁、陳姓友人遭桃園地檢署依遺棄致死起訴。(賴佑維攝)

張姓男子2018年底開車載丁姓賴姓、陳姓友人,在桃園中壢,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駕車擦撞王姓騎士,賴雖然沒跑掉,卻遲遲在42分鐘後才報警王男因此錯失黃金救援時間,隔不到2周後不治,張、陳、丁都被桃園地檢署依遺棄致死罪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張姓男子2018年12月26日清晨5時45分許,開車載着丁姓、賴姓、陳姓友人,經過中豐路時,擦撞到王,導致王彈飛。而張等人卻未主動積極報案,將王送醫,一直等了42分鐘後才報案,導致王送醫急救,2019年1月9日不治。法醫也發現他有腦內出血腦室積血並阻塞性水腦症、顏面骨骨折及疑似顱底骨折等傷害

檢方發現,陳男還以路邊踢來的塑膠袋,用腳採塑膠袋塗抹,丁發現塑膠袋沾血後,也把塑膠袋丟到旁邊,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此事,家屬也向檢方提告。

檢方發現,案發時張男未向員警表示是他開車,還稱王表示不需要叫車,不用報警,且王還能和他們聊天,後來看王越來越不舒服,才趕快報案。丁也坦承把垃圾袋丟到旁邊,也說王有稱不要叫警察。陳也承認有用腳踩垃圾袋。

檢察官詢問醫院院方稱,若提早1小時到院的狀況,且能即時獲得手術介入,有機會避免死亡。

雖然家屬認爲,張犯殺人罪,但檢察官認爲,殺人罪要有主觀殺人之故意,張與王素不相識,是一般車禍。不過張延遲42分鐘纔打電話,依照其等智識經驗,可預見現場不適合讓被害人留滯,否則可能死亡。因此張應該主動、積極將王送醫,確實有遺棄致死不作爲不確定故意,依法給予起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