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10分鐘扣半天薪「違法」! 勞動局:應依出勤時間覈實給薪

上班族通勤工作。(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蔡文鈴臺北報導

臺北市勞動局近期接獲民衆投訴,公司規定上班遲到10分鐘要扣半天薪資,認爲公司規定合理。對此,勞動局表示,遲到扣薪未按比例已違反勞基法,僱主應依員工出勤時間覈實發給薪資。

勞動局表示,目前仍有多家事業單位所送之工作規則訂有遲到扣薪的條款,其中遲到的時間與薪資扣發的比例往往不符,對於工作規則當中逾越法令內容一律不予核備

局長陳信瑜表示,訂立工作規則應符合法令規定,須合理且具體明確,不得濫用權利。尤其遲到扣薪未按比例,已涉及工資未完全給付,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經查證屬實可依法裁處,倘若勞工有遲到情形,於工作規則訂定「依實際缺勤時間不發給薪資」之規定,尚不違反法令,但是勞工有提供勞務之出勤時間,僱主應覈實發給薪資,不可因爲勞工遲到而採取倒扣薪資的懲罰

針對員工因遲到遭扣薪的狀況,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勞動局提醒,工作規則由僱主依事業性質所訂立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的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商工登記或法人登記所在地爲準)。僱主訂立工作規則之前,請先參閱勞動部編印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有工作規則範本可供使用。另依工作規則審覈要點規定,如有訂定懲罰內容的需求,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也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的罰款,其他自訂內容以不逾越法令規定爲原則

勞動局也強調,若工作規則核備之後有修訂的需要,必須注意有無涉及降低勞動條件的事項,例如:刪除原有獎勵內容、增訂懲罰項目、減發津貼或獎金等,僱主必須先經由勞資協商同意後,再將其同意文件及工作規則一併報請勞動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