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鐵偷拍案 2女涉誣告沒事 一審:不構成侵權

何姓男子鞋子疑似閃了綠光,遭指控偷拍,事後證明他的鞋子沒有任何問題。(取材自九派新聞)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12日對何姓男子訴曾姓女子、羅姓女子、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對何姓男子要求羅姓女子、曾姓女子、成都地鐵運營公司刊登道歉聲明、連續十天在案涉地鐵站宣讀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5萬元人民幣(約6975美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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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極目新聞、海報新聞、上游新聞報導,當事人何男6月11日搭乘地鐵。晚上10時32分許,同車乘客羅女、曾女發現何男鞋面有閃光點,因懷疑是偷拍攝像頭,雙方產生爭執,何男自行脫下右腳鞋讓二人查看。

三人下車解決糾紛,並應何男要求報警。何先生稱,先前在等待警察的過程中,羅女、曾女曾表示,「我們錯了我們會給你道歉的」。然而事情澄清後,其中一人飛速說了一句,「帥哥,對不起」,轉身就要走。他認爲,這個道歉沒有誠意,拒絕接受。最終,雙方沒有和解。

報導說,法院經審理認爲,羅女、曾子的涉案行爲應分爲當時及嗣後兩個階段予以評價。首先,羅女、曾女誤以爲「鞋面閃光點」系攝影頭髮出亮光,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自身權益提出質疑,具有一定正當性,但其行爲方式存在不妥。鑑於報警處理後,羅女、曾女已當場道歉,並主動提出承擔交通費予以補救,二人的道歉方式與誤會影響的範圍及程度相當。

其次,糾紛後,誤會事件被大衆及媒體知悉,是源於何姓男子在網路發佈信息,也即之後行爲影響的擴大是何姓男子在網路發佈的信息所致。因此,羅女、曾女不構成一般人格權的侵權。同時,整個過程中,地鐵工作人員是實施正常履職行爲及安全保障義務,無主觀過錯。

因此,對何姓男子要求羅姓女子、曾姓女子、成都地鐵運營公司刊登道歉聲明、連續十天在案涉地鐵站宣讀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5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何先生的代理律師劉丹透露,庭審中原被告辯論激烈,「雙方的歧義就在於女生在發現自己錯誤之後,並沒有對男生進行道歉,這個也是本案的爭議之一。」